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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借款咋变成出资 空口有凭法官还原真相

大象新闻记者 魏刘涛 通讯员 左世友 王利

河南省新郑市陈某作为公司法人应合伙人王某的要求,将76万元借款转给合伙人王某的妻子和女儿,陈某碍于情面没有向王某索要借条,在陈某急需用钱向王某索要借款时,王某却声称该款是陈某合伙办公司的出资不是借款为由拒绝偿还。到底是合伙出资还是借款成了谜团。陈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及其妻子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及其妻子和女儿偿还借款76万元。新郑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成立,在扣除王某及其女儿偿还14万元,判决王某支付陈某62万元及利息。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郑州中院维持新郑法院一审判决。5月15日下午,陈某向新郑法院承办法官潘龙锋赠送一面“公正执法恤民情、尽职尽责查真相”锦旗表示感谢。

王某是河南周口人,2010年到新郑市开办了制作广告牌企业,多次租陈某货车运输拉货,双方因业务关系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2018年,王某为扩展业务,与朋友赵某和陈某商量,成立一家长胜公司。

王某等人在成立公司之初,三人达成一意见,形成了一份《证明》:长胜公司于2018年4月份聘用陈某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企业物流调车业务,月工资3000元,根据陈某是本地人的实际情况,协调本地人际关系。长胜公司实属投资人为赵某、王某、陈某,特此证明,长胜公司。

长胜公司成立后,有两个经营账户,一个是陈某中国农业银行私人账户,另一个是公司对公账户,这两个账户仅用于公司往来账,陈某的账户供赵某与王某持有和使用,交易情况为客户转入的货款及需要向供货商支付的款项,属于赵某的款项由其自行取走和支付,属于王某的款项由其自行取走和支付。赵某和王某在生意上各自单独核算、互不干预,名义上是赵某与王某用陈某的身份注册长胜公司,陈某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投资和经营。

长胜公司中的租金、水电费都是赵某与王某共同承担,没有人给陈某发放工资。到目前为止,公司注册资金未实际出资。

王某在长胜公司成立之初,在陈某的家中居住一个月,双方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这时,王某向陈某说接到青海李老板一笔业务能够挣两三百万元,而且不欠账,三个月能将该业务做完,便借机提出向陈某借款,王某口头承诺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2018年3月,陈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王某的女儿王某某(长胜公司聘用员工)银行账户分两次转款20万元。2018年6月,陈某又委托朋友妻子常某向王某的妻子杨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2019年4月,陈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41万元。陈某先后向王某的妻子和女儿转款共计76万元。陈某因与王某不但是生意伙伴,还是要好的朋友,只要有转款凭证,便没有要求陈某出具借条。

2019年8月,陈某因与他发生纠纷需要钱,便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聊天,多次向王某某催要借给其父亲王某的借款,并提出让王某某为其出具借条。王某在微信上给陈某回复:“都有记录,回去了我给我爸说”、“欠你多少钱,他肯定会给你了,放心吧,叔”。

2021年4月,陈某微信回复王某某:“你看我兄弟虽然是你爸,但是钱都转到你卡上了,转给你妈15万元,我叫俺朋友剩下钱也都转到你那里。你要有了,跟你爸妈商量一下,先给我点,我得换车,我这车都老了啊,有了先给我一部分,剩下的先欠着,给我打个借条,因为钱是转到你卡上。对不对呀……”王某某当即回复:“中,这两天我去了给他们说”。

2021年9月,陈某在微信上给王某说与他人纠纷,要求其先还10万元;王某微信回复:“中啊,明天我给你准备”。 随后,王某向陈某发送转账截图并回复:“先弄5万,真不够了再给我说”。2022年1月,陈某又向王某要借款时,王某又向陈某转款3万元和1万元。陈某再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要剩余欠借款时,王某在微信上回复:“这个等过了年吧,我回家了,今天上午才来的,我现在拿不出来钱了,等过了年放假结束吧”。

过年后,陈某向王某要剩余62万元借款时,王某却一反常态,突然声称陈某转给其妻子和女儿的钱不是借款,其女儿是长胜公司的员工,陈某作为长胜公司法人是出资不是借款为由拒绝偿还。2023年9月,陈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及其妻子杨某和女儿王某某告上法庭。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杨某、王某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76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法庭上,陈某及其妻子和女儿的代理人辩称:陈某与王某、杨某、王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陈某、王某、赵某共同合伙成立“长胜公司”,陈某系合伙人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公司登记前将首期经营款打入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系该公司人员;王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在2018年至2020年之间与陈某有频繁的经营款往来。现因长胜公司经营不善,且陈某在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表明双方达成借款意向的情况下,陈某请求王某、杨某、王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根据陈某对出借款陈述经过以及其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和出庭证人证言,能与陈某和王某某、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某向陈某借款共计76万元。扣除已偿还借款14万元后,王某应当向陈某偿还剩余借款62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中,陈某按王某的指定向杨某、王某某转款共计76万元,而非转入长胜公司的账户内;证人赵某出庭证明长胜公司账户及陈某法人账户并非陈某本人持有和使用,且上述账户显示的交易状态与杨某证明内容相符;另外,陈某向杨某、王某转款共计76万元属于向长胜公司投资款以及用于该公司经营,也缺乏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62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1月,王某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王某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郑州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近日,郑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潘龙峰说,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如若出借给他人款项,一定要按照正规格式打好借条或欠条,如果是合伙,合伙人一定要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避免出现纠纷。

 

责编:张迪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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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猫的耗子
1

若出借给他人款项,一定要按照正规格式打好借条或欠条,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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