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入职男子上岗两小时猝死!算不算工伤?劳资双方吵翻了……

上海法治报 2021-02-09 12:47:49

公司因急于用工,加急招聘的工人当天晚上就入职到岗,没想到仅上岗2个小时后就意外倒地猝死。

家属认为死者在岗位上发生意外,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司则认为死者仅到岗2小时,公司也未安排员工重体力劳动,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

查清事实、明晰法理

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化解了这起赔偿纠纷

工人岗位上猝死,赔偿金引发争议

2020年10月底,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伟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图源网络

噩耗传到河南老家,家属痛不欲生,于是从河南赶往上海,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公司负责人一再否定死者家属的主张及强硬的态度,令本已满腹怨气的家属们深感愤慨,气氛变得愈发紧张。

调解员居中斡旋,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然而双方都予以拒绝。调解员再三思考对策后,决定暂停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冷静的时间。

调解情理法相容,认定工伤化解纠纷

二次调解时,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出发,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伟等部分员工,但李某伟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

调解员分析说:“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伟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调解员认为,虽然公司对于李某伟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

此外,调解员又和陪同而来的兰东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沟通,齐心协力打好配合战,让家属方感受到善意和温暖,进一步降低家属们的心理防御。经过调解员“背靠背”“心贴心”的劝导,死者母亲表示愿意适当退步。

调解员发现双方态度有缓和之势后,便单刀直入切入主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如今连房租都交不起了,此事对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希望死者家属充分理解,公司并不是要逃避责任,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之举。

为此,调解员列举了三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类似的真实案例供当事双方参考,并详细陈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

此时,公司负责人再三衡量后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调解经验

此次案件的发展一波三折,从开始的完全对立到最后的打破僵局、圆满解决,得益于调解员准确的识局、稳局和控局能力。

调解员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为解决事件夯实了基础。调解员准确地抓住了双方的争论焦点纠正公司负责人在认定劳动关系上的认知偏差,使其对最终的补偿数额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化解了其抵触心理,缓和了双方矛盾。面对双方逐步缩小的差距,调解员果断出击,一锤定音,提出居中的赔偿方案,既体现法律威严,又体现人文关怀,圆满解决了纠纷。(上海法治报)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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