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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急于用工,加急招聘的工人当天晚上就入职到岗,没想到仅上岗2个小时后就意外倒地猝死。
家属认为死者在岗位上发生意外,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司则认为死者仅到岗2小时,公司也未安排员工重体力劳动,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
查清事实、明晰法理
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化解了这起赔偿纠纷
工人岗位上猝死,赔偿金引发争议
2020年10月底,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伟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图源网络
噩耗传到河南老家,家属痛不欲生,于是从河南赶往上海,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公司负责人一再否定死者家属的主张及强硬的态度,令本已满腹怨气的家属们深感愤慨,气氛变得愈发紧张。
调解员居中斡旋,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然而双方都予以拒绝。调解员再三思考对策后,决定暂停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冷静的时间。
调解情理法相容,认定工伤化解纠纷
二次调解时,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出发,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伟等部分员工,但李某伟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
调解员分析说:“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伟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调解员认为,虽然公司对于李某伟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
此外,调解员又和陪同而来的兰东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沟通,齐心协力打好配合战,让家属方感受到善意和温暖,进一步降低家属们的心理防御。经过调解员“背靠背”“心贴心”的劝导,死者母亲表示愿意适当退步。
调解员发现双方态度有缓和之势后,便单刀直入切入主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如今连房租都交不起了,此事对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希望死者家属充分理解,公司并不是要逃避责任,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之举。
为此,调解员列举了三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类似的真实案例供当事双方参考,并详细陈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
此时,公司负责人再三衡量后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调解经验
此次案件的发展一波三折,从开始的完全对立到最后的打破僵局、圆满解决,得益于调解员准确的识局、稳局和控局能力。
调解员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为解决事件夯实了基础。调解员准确地抓住了双方的争论焦点,纠正公司负责人在认定劳动关系上的认知偏差,使其对最终的补偿数额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化解了其抵触心理,缓和了双方矛盾。面对双方逐步缩小的差距,调解员果断出击,一锤定音,提出居中的赔偿方案,既体现法律威严,又体现人文关怀,圆满解决了纠纷。(上海法治报)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