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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听 | “拐卖”与“拐骗”的罪与罚,希望通过孙海洋被更多人看见

评论员 李长需

4月7日,电影《亲爱的》故事原型孙卓被拐案开庭。

检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被告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两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对此,受害人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及被拐孩子家长群体均多次公开发声,表示“难以接受”。孙海洋认为人贩子仅付出这样的代价,对他、对仍在寻子路上的家长“都很不公平”,希望严惩;他女儿更是直接呼吁取消拐骗罪。

孙海洋希望严惩人贩子的愿望,也是大多数公众的愿望。这与检方的建议,形成了较大的落差。事实上,检方的建议,并没有问题。按照《刑法》的规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检方之所以如此建议,或因暂缺“交易记录”证明吴某龙将孙卓、符建涛卖出,无法定拐卖儿童罪,不得不定了“拐骗”。当然,检方的建议也只是一个“建议”而已,并不具有强制力,最终的量刑,还需要法院来认定。但从检方提出的理由来看,法院要超出检方的建议而重判,并不容易。

超出检方建议重判的前提,就是需要将拐骗儿童罪,变更为拐卖儿童罪。目前,在现行刑法上,在拐走儿童的处罚上,惩罚较为严重的,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情形下,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也就是说,只要认定是“拐卖”,刑事责任就是5年徒刑起步。但在孙卓被拐案中,检方认定吴某龙的罪名是拐骗儿童罪,其顶格才5年。

从以上不难看出,同样是拐走儿童,刑法却有“拐骗”与“拐卖”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天差地别。“拐骗罪”拐的目的,是收养或使唤、奴役儿童;“拐卖罪”拐的目的,是贩卖牟利。比较看来,拐骗儿童比拐卖儿童的主观恶性更小,所以判得就较轻。

但这种区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争议不断。正如孙海洋所说的那样,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无论人贩子是拐骗还是拐卖,他所造成的伤害都是一样的,理应受到同等标准的惩罚。这从危害后果层面道出了,拐走这种行为所造成的骨肉离散痛苦,跟人贩子是不是拿孩子卖了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做此区分,并不符合现实情况。

在实际的案例中,“拐骗儿童罪”已成为人贩子的“保护伞”。不少拐卖犯罪,因年代久远,很难取得买卖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拐卖者一口咬定未收取钱财,也非以贪财为目的,就很难给其定为“拐卖罪”,无法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的结果,很难实现“罪刑相适应”的立法初衷,也很难起到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在不少个案中更让司法处置无法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期待。这是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

这次孙卓被拐案开庭,通过孙海洋与人贩子死磕到底式的呼声,再一次将“拐骗”与“拐卖”的罪与罚,放大到公众眼前,让更多的人看见。

责编: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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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是好
0

再一次将“拐骗”与“拐卖”的罪与罚,放大到公众眼前,让更多的人看见。

山顶的清晨
0

必须严惩

用户_1657294226356
0

拐骗罪?拐卖罪!不一样吗?可笑!骗到哪里?自己养吗?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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