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形势复杂多变,正处于防控关键时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行为。现将11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濮阳县某小区居民张某某,2022年5月6日18时40分,张某某在濮阳县大庆路与帝舜大道交叉口疫情卡点擅自从卡点绿化带通过,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5月7日,依法对对张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二:濮阳县某村村民张某某,2022年4月26日自省外返濮后,张某某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违反隔离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5月7日,依法对张某某处以500元罚款。
案例三:濮阳县某村村民李某某,2022年4月28日自省外返濮后,李某某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违反隔离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5月7日,依法对李某某处以500元罚款。
案例四:濮阳县某小区业主李某,2022年5月5日09时许,疫情防控期间,李某在微信业主群里用语音无故随意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5月7日,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五:濮阳县某村村民刘某某,2022年4月8日,刘某某从省外返濮,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导致本村被封控管理,多人被集中隔离,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2022年5月8日,濮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案例六:濮阳县某酒店,2022年5月3日,某酒店入住一名从市外入濮人员未按要求上报,该酒店负责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2022年5月7日,濮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吴某某处以200元罚款,停业整顿三个月。
案例七:濮阳县某镇居民刘某某,2022年5月7日10时许,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106国道一疫情防控卡口时,在接受执勤人员检查时突然加速强行通过该卡口,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2022年5月9日,濮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八:濮阳县某村村民巴某某,2022年5月7日晚上,巴某某在明知疫情期间严禁人员聚集的情况下,任由本村多名村民在自家小卖部内聚集打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2022年5月9日,濮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巴某某处以500元罚款。
案例九:濮阳县某村村民齐某某,2022年4月22日,齐某某自省外返濮,在明知外地返濮需提前三天报备的情况下,在返程及到达家中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报备,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2022年5月10日,濮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十:濮阳县某小区居民宋某某,2022年4月5日18时许,濮阳县某小区门口,宋某某驾驶车辆进入该小区时,因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小区扫码与小区保安韩某某发生争吵,宋某某对韩某某扔口罩、拉拽、辱骂,造成其他车辆无法进入小区及数十人围观聚集,2022年5月11日,宋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濮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十一:濮阳县某台球俱乐部在疫情期间擅自营业,2022年5月11日,台球俱乐部老板王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濮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提醒广大居民继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关注官方信息,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守护健康平安家园。
濮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