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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对簿公堂,所赠财物能否要回?

大象新闻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武毅/文图

在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恋人之间常有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分手后因此产生的纠纷,甚至诉讼也不少。那么,这些转账的性质有哪些不同,能要回吗?2月13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新甸铺法庭审结一起赠予合同纠纷,为此类纠纷处理树立起裁判规则和价值引导。

2024年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李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10000余元,并为二人外出旅游消费买单。双方分手后,张某要求李某归还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李某辩称转账均系感情维系赠予,不应返还。因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

法庭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赠予财物性质需综合判断。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赠予合同法律法规,结合礼物价值、当地习俗及双方经济状况,向双方详细解释了不同情况下赠予财产的性质及处理方式。原告转账款项与购买的礼物系原告为表达爱意的主动给付,数额不大,其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的可能性较大,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予,不能要求返还,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根据转账时间、金额、用途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还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婚恋风俗等因素。如果转账是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1314”)或在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进行的,通常会被视为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分手后一般无法要回。

如果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于其中转账金额较大,超出一般男女朋友之间相互赠予财物的合理限度和范围的部分,该行为宜认定为以双方今后共同生活、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若赠予目的不能实现,接受财物一方因赠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对方。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对于恋爱期间,尤其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大额款项往来应当备注好款项用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审:钟乾伟】

 

责编:焦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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