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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横撒泼、阻碍执行? 新县法院:罚!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龚雪 通讯员 胡月 成书瑾/文图

近日,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妨碍执行公务的被执行人陈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严厉打击了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据悉,被执行人陈某因开店资金不足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多次催要未果,便将陈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30日内支付李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李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收到该案后,立即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义务,并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

9月27日上午,执行干警再次通知陈某前往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将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听到这里,陈某着急了,便立即来到法院。到院后,执行干警在给陈某做执行笔录时,其与申请人李某发生言语冲突,起身便要离开。执行干警劝其配合工作做完笔录,但陈某不听劝告,情绪异常激动并对执行干警进行言语攻击,往门外走去。

执行干警立即上前进行阻拦,但陈某态度恶劣,拿起随身手机对执行干警进行拍摄,叫嚣着要报警,并通过耍横撒泼、撕扯衣服、暴力反抗等方式抗拒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多次警告无效后,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后经过执行干警的批评教育和普法,陈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道歉并承认错误,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案款,并找人进行担保。

新县法院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保持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藐视司法权威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果断予以打击,打赢打好执行工作持久战!

新县法院提醒,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理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而不是以哄闹、撒泼、辱骂、撕打、耍赖、滞留等非常规手段扰乱法院正常秩序,抗拒执行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李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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