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袁海卫 祁慧钦
“感谢检察院、感谢政府,为我这点小事你们操碎了心,我撤回复议,也不起诉啦。”孙某某拉着夏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2021年年底,孙某某在农机公司购买1辆东方红拖拉机用于农事作业,次年6月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2022年11月,农机公司通知孙某某带车到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验车验人。由于孙某某在外地干农活,无法带车到现场,就协商线上验证。农机工作人员就对车牌、架号等信息进行了查验核对,并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孙某某在同年年底到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领取补贴时,却被告知验车当天车辆未到者一律不发补贴。孙某某不服,2023年元旦过后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并确认验车合法、未及时发放补贴款为行政不作为。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了解到孙某某复议后,将农机补贴拨付到位。但是,孙某某认为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故意刁难自己,说好了又不算数了,要求确认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行政不作为。
为有效化解该行政争议,县法制办根据《濮阳县人民政府 濮阳县人民法院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邀请县检察院共同参与。该院第四检察部立即安排检察官与法制办对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第一时间与身在外地的孙某某联系,耐心倾听诉求,并积极引导其舒缓情绪。同时,安排干警到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了解农机补贴政策、发放程序,查看补贴台账。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且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是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在实际贯彻落实中,工作过于保守,担心有人套取国家补贴,强化了现场印证环节,从而导致了孙某某等无法领取补贴情形。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县检察院与法制办组成联合工作组,经过与孙某某“面对面”释法说理,最终解开了孙某某心结,孙某表示不再复议,也不再起诉了。
事后,濮阳县检察院向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及时发放、应发尽发农机补贴;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核验环节,加快数字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负责人收到检察建议后表示,虚心接受建议,我们将积极整改,应发尽发,并加快验证环节现代化建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红利。
下一步,濮阳县检察院将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系统完备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真正把府院联动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发展的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