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 王敏齐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1999年8月30日,原告武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告孙某某借款45000元并出具收据,同日,该村委会(出租方)与孙某某(承租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以承租方借给出租方45000元为根据,承租出租方门面房2间,租期20年,并以出租方的房屋租赁费顶消借承租方45000元的利息。双方因租金产生纠纷,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的租房协议到期后,被告继续承租房屋,原告也未退还借款,双方之间的原租房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已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故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房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的房屋,原告返还被告45000元借款。
编辑:李国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