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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大象新闻·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于彦鹏 通讯员 董思静

2022年3月14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严厉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帮助行为。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牟取利益,将其本人一套农业银行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下同)、一套中原银行银行卡、一套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获利4500元。经查,被告人崔某某的农业银行银行卡转入金额为965772.15元,转出金额为965772.15元;被告人崔某某中原银行的银行卡转入856166.6元,转出856166.5元。赵某某被网络诈骗转入被告人崔某某农业银行卡2000元;邓某某赌博转入被告人崔某某农业银行卡4000元;黄某某被网络诈骗转入被告人崔某某农业银行卡1960元。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内黄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内黄县法院法官提醒您:请务必提高辨别网络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网络上的犯罪行为,铲除网络犯罪滋生的土壤,预防网络犯罪。


大象编辑:于艳彬

责编:于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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